保險法 第 45 條(第三人利益契約)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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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葉啟洲師:
45保險契約可能為自益型或他益型,3是預設自益型,而非謂要保人不論為何人之利益投保均具有保險利益
1ttb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用於財產保險
*105人身保險仍要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