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8條的規定: 1. 個人執業經紀人在辦理許可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文件: - 申請書 - 符合該規則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之證明 - 最近一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的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如果已經超過一年,則需檢附最近一年內接受的在職教育訓練證明(時數需達到18小時以上);如果符合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資格,則只需檢附最近一年內接受的在職教育訓練證明(時數需達到18小時以上) - 身分證明 - 營業計畫書 - 沒有違反第6條第3項和第49條第26款規定的書面聲明 -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文件 2. 營業計畫書應至少包含以下事項: - 執行業務的理念和忠實義務的執行方式 - 執行業務的範圍 - 業務發展計畫 - 招攬處理制度和程序 - 未來三年的財務預測 - 場地設備概況 - 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的事項 3. 如果第一項的文件記載事項不完備或不充分,申請將被駁回;可以補正,但需在主管機關限期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則被駁回。 4. 在個人執業經紀人經許可後,主管機關發現其提供的文件有不實記載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撤銷其許可。 參考資料: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起訴中)》,2021年最新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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