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以下是該條的幾項規定和解釋: 1.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的程序: - 發行人申報生效後的 30 天內,應依照公司法第252條或第273條的規定辦理。 - 發行人申報發行公司債的案件應依櫃買中心審查準則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辦理。 2. 價款的收取與存儲: - 除特定情況外,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發行普通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情況下,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存儲在發行人所開立的專戶內。並且在收取價款前,必須與代收及專戶存儲價款行庫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 3. 簽證與公告: - 發行人在公司設立核准後 30 天內,應辦理簽證,對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有價證券,並應在交付之前公告。 4. 公司債的保管與資料提供: - 發行公司債前應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簽訂合約書,同意提供發行資料及配合還本付息等作業。 5. 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的報告與監督: - 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的公司應在計畫完成前揭露計畫的執行進度。 - 發行公司債的公司應在資金募集完成後及發行期間每月十日前,在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輸入相關資料。 - 辦理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的公司應在每季結束後十日內向原主辦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請求評估意見,並在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輸入相關資料。 6. 變更申報: - 發行人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時,如果發行計畫有變更,應立即申請變更並公告。 上述資訊來源於「證券交易法第23條」以及「公司法第252條、第273條」等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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