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52 條規定公司債經核准後,董事會須於 30 日內備妥應募書並公告開始募集,逾期未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
Q · 公司債核准後沒在 30 天內公告募集會怎樣?
核准等於歸零,必須重行申請整套程序
依公司法第 252 條第 2 項,公司債核准後超過 30 日仍未開始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沒有延期機制。這代表原本核准的發行條件、與承銷商談好的利率條件可能全部要重談,整個審查程序從頭來過。同條第 3 項另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應募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
公司債核准下來那一刻,倒數計時就啟動了。董事會必須在核准通知送達後30天內,把應募書準備好、公告出去、正式開始募集。30天聽起來不短,但應募書必須附上第248條規定的所有資料,包括財務報表、償還方法、擔保情形等十幾項內容,再加上核准機關的文號。實務上,光是內部校稿、法遵審查和印刷就能吃掉大半時間。如果第31天還沒動作,這張核准等於報廢,你得從頭申請。而代表公司的董事如果連應募書都不備,罰鍰只有一萬到五萬元。罰得輕不代表後果輕:延誤募集時程可能讓公司錯過最佳利率窗口,那個損失是罰鍰的幾百倍。
公司法第 252 條為公司債募集的發動程序規範:公司債發行經證券管理機關核准後,董事會須於核准通知到達日起 30 日內,備妥附載第 248 條第 1 項各款事項並加記核准文號的應募書,同時公告開始募集;逾期未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應募書者處新臺幣 1 萬至 5 萬元罰鍰。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30 日。依公司法第 252 條第 1 項,自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算 30 日內須備妥應募書並公告開始募集。
依第 2 項,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整套核准與審查程序歸零重來,沒有延期機制。
第 252 條第 1 項但書列舉第 248 條第 1 項第 11、12、14、15、16、20 款(財務報表、約定事項、證明文件、議事錄)得免公告,但仍須備置供查閱。
依第 3 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募集公司債時依第 248、252 條須備妥的法定文件,附載發行總額、利率、償還方法、擔保、財務報表等並加記核准文號後公告供認購。
核准後逾 30 日未開始募集,原核准失效,仍須募集者須重新提出申請、重走審查程序,沒有延期或展延。
現行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負責公開發行公司債的核准與裁罰;公司法一般主管機關則為經濟部。
第 248 條第 1 項第 11、12、14、15、16、20 款(財務報表、部分約定事項、證明文件、議事錄)得免公告但須備置。
記下核准到達日 → 20 日內定稿應募書(附 248 條各款+核准文號)→ 法遵終審 → 30 日內公告開始募集。
前 20 日完成定稿送印,預留 10 日給法遵終審與突發狀況;專業作法是申請階段就同步備妥草稿。
在期限屆滿前主動撤回原申請、同時提出新申請,在監理紀錄上優於被動逾期。
逐項對照第 248 條第 1 項各款,特別檢查財務報表是否定稿、議事錄與證明文件是否齊全、核准文號是否加記。
| 比較面向 | 撤銷核准(第251條) | 逾期重行申請(第252條第2項) |
|---|---|---|
| 觸發情形 | 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事 | 核准後 30 日內未開始募集 |
| 法律效果 | 證券管理機關撤銷核准,已募集者另有處理 | 核准失效,仍須募集者重走申請程序 |
| 可歸責性 | 多涉實質瑕疵或不實 | 多為行政準備不及之程序怠惰 |
| 對董事的罰則 | 視情形另定 | 不備應募書者處 1 萬至 5 萬元罰鍰(第3項)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公司增加資本時,有以現金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其人與其財產之種類、價格及公司核給之股數,應於決議增加資本時,同時決議之。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之主管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但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營業務報告書、財產目錄,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十九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限期未開始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應募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應募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之證券管理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但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十九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期限未開始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應募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應募書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證券管理,依修正之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之規定,屬於財政部職掌,現證券管理委員會,亦由經濟部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一項「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 二、第二項「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之統一。 三、第三項句首之「董事」修正為「代表公司之董事」,同時將「證券管理機關」下之「各」字刪除。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增列由證券管理機關科處罰鍰;且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之證券管理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但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營業報告書、財產目錄,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十九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期限未開始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應募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應募書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之證券管理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但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財務報表,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二十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期限未開始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備應募書者,由證券管理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修正,爰將「營業報告書」修正為「財務報表」並刪除「財產目錄」四字,亦配合前條之修正將第「十九款」修正為第「二十款」。 二、應募書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修正第三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
公司增加資本時,有以現金外之財產抵作股款者,其人與其財產之種類、價格及公司核給之股數,應於決議增加資本時,同時決議之。
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申請經核准後,董事會應於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備就公司債應募書,附載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加記核准之主管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並同時將其公告,開始募集;但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營業務報告書、財產目錄,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之約定事項,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款之證明文件,第十九款之議事錄等事項,得免予公告。 超過前項限期未開始募集而仍須募集者,應重行申請。 董事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備應募書者,各科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所備應募書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一、證券管理,依修正之財政部組織法第六條第十款之規定,屬於財政部職掌,現證券管理委員會,亦由經濟部改隸財政部,爰將第一項「主管機關」改為「證券管理機關」。 二、第二項「限期」改為「期限」,以求用語之統一。 三、第三項句首之「董事」修正為「代表公司之董事」,同時將「證券管理機關」下之「各」字刪除。罰鍰予以提高三倍,並設下限,增列由證券管理機關科處罰鍰;且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一、第一項配合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修正,爰將「營業報告書」修正為「財務報表」並刪除「財產目錄」四字,亦配合前條之修正將第「十九款」修正為第「二十款」。 二、應募書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修正第三項,刪除有關「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之贅文;又罰鍰數額酌予調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