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公司法253應募

快速跳轉
  1. 1.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2. 2.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53條規定,應募人在公司債應募書上填寫認購金額並簽名或蓋章後,即負繳款義務;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應募書。

Q · 填了公司債應募書可以反悔不繳款嗎?

原則不行,簽名即負繳款義務

依公司法第253條,應募人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並簽名或蓋章後,即「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這是契約性的承諾,不是表達興趣,反悔空間極小。唯一例外是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因屬一手交錢一手交券、無後續催繳問題,免填應募書。

白話解讀

應募書上你簽下名字那一刻,不是「表達興趣」,是成立了一個繳款義務。很多投資人把應募書當成問卷一樣隨手填,但法律上它是一份契約:你寫了多少金額,你就欠公司多少錢。填完不繳?公司董事會依第254條有義務來向你催討。這不是「算了不買了」可以打發的事。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你用現金當場買無記名公司債券,不用填應募書。這在早期實體債券時代是常見的交易方式,投資人帶著現金到發行現場直接購買,一手交錢一手交券,不留個人資料。無記名債券在現代越來越罕見,但這個例外條款仍然保留在法律裡。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53條規範公司債之應募程序與效力:應募人須於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住居所並簽名或蓋章,據此負擔繳款義務;惟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因即時清償而免填應募書。本條是公司債認購意思表示拘束力的法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填了應募書可以反悔不買嗎?

原則上不行。公司法第253條明定應募人簽名後負繳款義務,這是契約行為而非可隨時撤回的意思表示。例外是公司應募書內容有虛偽記載(違反第248條)時,可主張意思表示瑕疵解除義務。內行人提示:機構投資人簽前常附保留或附條件承諾,散戶通常沒有此談判力,簽之前想清楚比簽之後找理由脫身實際得多。

Q2為什麼無記名債券不用填應募書?

因為無記名債券是一手交錢一手交券、當場完成的交易,沒有事後催繳的問題,自然不需要應募書確認身分與繳款義務。但在洗錢防制法要求客戶身分確認的現代監理環境下,無記名債券幾乎已消失。內行人提示:這個條款雖仍在法條裡,但實務上已幾乎沒有適用場景,更多是立法沿革的遺跡。

Q3公司債應募書是什麼?

認購公司債時填寫認購金額與身分資料的法定文件,簽名後即依所填金額負繳款義務。

Q4什麼是無記名公司債券?

不記載債權人姓名、以交付即生移轉的公司債券,現金當場購買可免填應募書,現代已罕見。

Q5應募書要填哪些內容?

所認金額、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三項法定必填,缺一影響意思表示完整性。

Q6繳款義務從什麼時候開始?

從簽署應募書那一刻起,即依所填金額負繳款義務,不以實際付款為成立要件。

Q7公司債應募書怎麼填?

閱讀招募說明書確認發行條件 → 評估資金能力 → 填寫金額與住居所 → 本人簽名或蓋章 → 依期限繳款並留存憑證。

Q8簽了應募書無力繳款怎麼辦?

不要裝死。主動聯繫發行公司或承銷商說明、協商處理,被動等催討談判空間更小。

Q9公司沒依約發行債券怎麼救濟?

保留應募書副本與繳款紀錄,向證券管理機關檢舉,並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Q10認購公司債要花多少錢?

繳款金額即應募書所認金額,另需注意承銷費用與發行條件;無記名現金購買則當場一次清償。

Q11應募書 vs 認股書差在哪?

認股書(第138條)用於股份認購、應募書(第253條)用於公司債認購,二者都因簽名而生繳款義務。

Q12記名認購 vs 無記名現金購買差在哪?

記名須填應募書、事後繳款、留身分;無記名現金當場購買免填應募書、即時清償、不留個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記名/一般認購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債券
是否需填應募書需填免填
繳款方式事後依應募書繳款當場現金一次清償
身分留存留存住居所與簽章不留個人資料
催繳問題未繳由董事會催繳(第254條)無後續催繳

記名/一般認購

是否需填應募書
需填
繳款方式
事後依應募書繳款
身分留存
留存住居所與簽章
催繳問題
未繳由董事會催繳(第254條)

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債券

是否需填應募書
免填
繳款方式
當場現金一次清償
身分留存
不留個人資料
催繳問題
無後續催繳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会社法第677条(募集社債の申込み)
韓國상법 제474조(사채청약서)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添募新股時,董事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之事項。   二、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增加資本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發行優先股時,其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股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六、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時,其種類及每種優先股之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填明其所認股份之種類及其數額。

(0550705 全文修正)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0590818 修正)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901025 修正)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立法理由依民法第三條,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修正第一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並酌修標點符號。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0350323 全文修正)

公司添募新股時,董事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之事項。   二、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增加資本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發行優先股時,其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股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六、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時,其種類及每種優先股之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填明其所認股份之種類及其數額。

(0550705 全文修正)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0590818 修正)

於第一項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0901025 修正)

依民法第三條,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修正第一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並酌修標點符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53 條規定:「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應募人以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5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