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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53 條(應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2. 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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