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53條規定,應募人在公司債應募書上填寫認購金額並簽名或蓋章後,即負繳款義務;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應募書。
Q · 填了公司債應募書可以反悔不繳款嗎?
原則不行,簽名即負繳款義務
依公司法第253條,應募人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並簽名或蓋章後,即「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這是契約性的承諾,不是表達興趣,反悔空間極小。唯一例外是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因屬一手交錢一手交券、無後續催繳問題,免填應募書。
應募書上你簽下名字那一刻,不是「表達興趣」,是成立了一個繳款義務。很多投資人把應募書當成問卷一樣隨手填,但法律上它是一份契約:你寫了多少金額,你就欠公司多少錢。填完不繳?公司董事會依第254條有義務來向你催討。這不是「算了不買了」可以打發的事。但有一個例外:如果你用現金當場買無記名公司債券,不用填應募書。這在早期實體債券時代是常見的交易方式,投資人帶著現金到發行現場直接購買,一手交錢一手交券,不留個人資料。無記名債券在現代越來越罕見,但這個例外條款仍然保留在法律裡。
公司法第253條規範公司債之應募程序與效力:應募人須於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住居所並簽名或蓋章,據此負擔繳款義務;惟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因即時清償而免填應募書。本條是公司債認購意思表示拘束力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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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公司法第253條明定應募人簽名後負繳款義務,這是契約行為而非可隨時撤回的意思表示。例外是公司應募書內容有虛偽記載(違反第248條)時,可主張意思表示瑕疵解除義務。內行人提示:機構投資人簽前常附保留或附條件承諾,散戶通常沒有此談判力,簽之前想清楚比簽之後找理由脫身實際得多。
因為無記名債券是一手交錢一手交券、當場完成的交易,沒有事後催繳的問題,自然不需要應募書確認身分與繳款義務。但在洗錢防制法要求客戶身分確認的現代監理環境下,無記名債券幾乎已消失。內行人提示:這個條款雖仍在法條裡,但實務上已幾乎沒有適用場景,更多是立法沿革的遺跡。
認購公司債時填寫認購金額與身分資料的法定文件,簽名後即依所填金額負繳款義務。
不記載債權人姓名、以交付即生移轉的公司債券,現金當場購買可免填應募書,現代已罕見。
所認金額、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三項法定必填,缺一影響意思表示完整性。
從簽署應募書那一刻起,即依所填金額負繳款義務,不以實際付款為成立要件。
閱讀招募說明書確認發行條件 → 評估資金能力 → 填寫金額與住居所 → 本人簽名或蓋章 → 依期限繳款並留存憑證。
不要裝死。主動聯繫發行公司或承銷商說明、協商處理,被動等催討談判空間更小。
保留應募書副本與繳款紀錄,向證券管理機關檢舉,並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繳款金額即應募書所認金額,另需注意承銷費用與發行條件;無記名現金購買則當場一次清償。
認股書(第138條)用於股份認購、應募書(第253條)用於公司債認購,二者都因簽名而生繳款義務。
記名須填應募書、事後繳款、留身分;無記名現金當場購買免填應募書、即時清償、不留個資。
| 比較面向 | 記名/一般認購 | 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債券 |
|---|---|---|
| 是否需填應募書 | 需填 | 免填 |
| 繳款方式 | 事後依應募書繳款 | 當場現金一次清償 |
| 身分留存 | 留存住居所與簽章 | 不留個人資料 |
| 催繳問題 | 未繳由董事會催繳(第254條) | 無後續催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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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添募新股時,董事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之事項。 二、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增加資本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發行優先股時,其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股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六、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時,其種類及每種優先股之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填明其所認股份之種類及其數額。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立法理由依民法第三條,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修正第一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並酌修標點符號。
公司添募新股時,董事應備置認股書,載明左列各款事項,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 一、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之事項。 二、增加資本決議之年、月、日。 三、增加資本之總額及每股金額。 四、第一次繳納之股款。 五、發行優先股時,其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股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六、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時,其種類及每種優先股之總額、每股金額、第一次應繳之款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事項。 同時發行數種優先股者,認股人應於認股書填明其所認股份之種類及其數額。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簽名蓋章,並照所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
於第一項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依民法第三條,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修正第一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章」,並酌修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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