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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54 條(繳足金額)
公司債經應募人認定後,董事會應向未交款之各應募人請求繳足其所認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54條規定,公司債經應募人認定後,董事會應主動向未交款的應募人請求繳足認購金額,屬法定義務而非裁量空間。
Q · 應募人不繳公司債款,董事會可以不管嗎?
不行。依公司法第254條,公司債經應募人認定後,董事會「應」向未交款之各應募人請求繳足所認金額。條文用「應」這個強制用語,意思是董事會必須主動催繳,不是可做可不做的行政瑣事。怠於催繳導致發行計畫資金缺口,董事可能面臨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公司法第23條)的責任質疑。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一句話,卻藏著一個很多董事會成員不知道的陷阱:催繳公司債認購款不是選擇題,是義務題。應募人簽了應募書之後,如果遲遲不繳錢,董事會不能坐著等,「應」向未交款的應募人請求繳足。注意「應」這個字,它是法律上的強制性用語,意思是「你必須這樣做」。如果董事會怠於催繳,公司的資金到位時程被拖延,受損的是全體股東和其他已繳款的債權人。董事可能因此面臨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質疑。一句話的法條,背後是整個公司債資金歸集機制的最後一環。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54條為公司債發行的催繳義務規範:當公司債經應募人認定(完成認購)後,董事會負有主動向尚未繳款之各應募人請求繳足其所認金額的法定義務。本條以強制性用語「應」確立催繳屬義務而非裁量,目的在確保公司債發行總額的資金如期完整歸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254條是什麼?▾
規定公司債經應募人認定後,董事會應向未繳款的應募人催繳全額,是董事會的法定義務。
Q2公司債催繳是董事會還是承銷商的責任?▾
條文明定義務主體是「董事會」,承銷商可協助執行,但法律責任在董事會身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公司債催繳(§254) | 股款催繳(§141) |
|---|---|---|
| 義務主體 | 董事會 | 董事會 |
| 催繳客體 | 未交款之公司債應募人 | 未繳股款之認股人 |
| 未繳效果 | 請求繳足,循民事程序求償 | 得依§142定期催告並失權處分 |
| 失權機制 | 無明文失權程序 | §142有明文失權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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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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