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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55 條(受託人之查核與監督)

  1. 1.董事會在實行前條請求前,應將全體記名債券應募人之姓名、住所居所暨其所認金額,及已發行之無記名債券張數、號碼暨金額,開列清冊,連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文件,送交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
  2. 2.前項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有查及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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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55條規定董事會須於催繳前將公司債應募人清冊及第248條文件送交受託人,受託人為應募人利益有查核及監督公司履行發行事項之權。

Q · 公司債的受託人到底有什麼權力?

依公司法第255條第2項,公司債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有查核及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第1項並要求董事會在催繳前,把記名應募人清冊、無記名債券張數號碼金額,連同第248條第1項各款文件送交受託人。受託人不是收款中間人,而是法律授權、代替分散債權人盯著發行公司的監督者。

白話解讀

買公司債的投資人通常是散戶或法人,跟發行公司之間資訊嚴重不對等。你把錢交出去之後,公司拿去做什麼、有沒有照承諾使用、擔保品有沒有被動過,你一個人根本查不了。這就是受託人存在的理由。第255條要求董事會在催繳之前,必須把完整的應募人清冊和第248條的所有文件交給受託人。受託人拿到這些資料之後,有權查核公司是不是照規矩發行、監督公司有沒有履行公司債的各項承諾。受託人不是擺設,是法律授權的監督者,代替幾百、幾千個分散的債權人盯著公司。第二項把這個權力講得很清楚:「有查核及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公司如果拒絕配合,受託人可以採取法律行動。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55條規範公司債受託人的資料受領與監督權:董事會須於催繳前送交應募人清冊及第248條文件,受託人據此為全體應募人利益,行使查核公司債發行合規性與監督公司履約之權,是大眾化公司債制度中分散債權人集中監督的核心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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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託人是誰指定的?投資人能換嗎?

受託人通常由發行公司在發行時依第248條第1項指定,多為銀行或信託公司。投資人個人不能單獨更換受託人,但債權人會議(第263條)可以決議更換。受託人的獨立性是關鍵,如果受託人跟發行公司有密切授信關係,監督積極度可能打折扣,這是買債券前就該評估的事。

Q2受託人查核發現問題,然後呢?

受託人可要求公司改善、召集債權人會議(第263條),甚至代表債權人提起訴訟;擔保品被挪用等重大違約時,依第256條有義務實行擔保權保護債權人。受託人權力大小很大程度取決於受託契約條款,而不只是法條本身。

Q3記名債券和無記名債券在受託人這邊怎麼處理?

記名債券要列應募人姓名、住居所、金額;無記名債券只需列張數、號碼、金額。差別在於受託人對記名債券持有人可直接聯繫,無記名債券持有人身分不明,只能以公告方式處理債權人會議通知,是無記名債券在投資人保護上天然的弱點。

Q4公司債受託人是什麼?

由發行公司指定、為全體公司債應募人利益查核監督發行公司的機構,多為銀行或信託公司。

Q5公司法255條在規範什麼?

董事會催繳前要送交應募人清冊及第248條文件給受託人,並賦予受託人查核監督權。

Q6受託人和獨立董事差在哪?

兩者都代分散利害關係人監督,但受託人只聚焦公司債發行事項,不涉公司日常經營。

Q7什麼是應募人清冊?

記載記名應募人姓名住居所金額、無記名債券張數號碼金額的名冊,是催繳與監督的基礎。

Q8公司債出問題怎麼透過受託人處理?

查公開說明書找受託人 → 書面通知附事證 → 要求依第255條行使查核監督權 → 不作為時依263條請求召集債權人會議。

Q9怎麼確認受託人有沒有認真監督?

看公開說明書受託人專章與受託契約條款,查受託人過去行使監督權紀錄,及與發行公司是否有授信利益衝突。

Q10受託人查核發現違約後可以做什麼?

要求改善、召集債權人會議、代表債權人訴訟,擔保債券時依256條實行擔保權。

Q11董事會送清冊有沒有時間限制?

應在實行第254條催繳請求『之前』完成送交,無特定日數,但催繳前未送交會影響催繳合法性。

Q12公司債受託人 vs 信託業法受託機構差在哪?

公司法255定權限來源,信託業法18定忠實與善管義務,兩者疊加適用於同一受託銀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記名債券無記名債券
受託人應送交資料應募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所認金額(逐筆列冊)張數、號碼、金額(不含持有人身分)
受託人能否直接聯繫持有人可直接聯繫溝通無法辨識身分,只能以公告方式
債權人會議通知方式可個別通知依法公告,投資人保護天然較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705条(社債管理者の権限)— 社債権者のために弁済受領・債権保全・監督を行う
🇰🇷 韓國상법상 사채관리회사 제도(제480조의2 이하)— 사채권자를 위한 변제 수령·채권 보전·감독
🇨🇳 中國公司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證券法》第92條 +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 受託管理人代債券持有人監督發行人
🇩🇪 德國Schuldverschreibungsgesetz (SchVG), § 7 ff. — gemeinsamer Vertreter der Anleihegläubig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228-46 et s. — représentant de la masse des obligataires
🇺🇸 美國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 (15 U.S.C. § 77aaa et seq.) — indenture trus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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