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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55 條(受託人之查核與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董事會在實行前條請求前,應將全體記名債券應募人之姓名、住所居所暨其所認金額,及已發行之無記名債券張數、號碼暨金額,開列清冊,連同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文件,送交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
  2. 前項受託人,為應募人之利益,有查及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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