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56 條(受託人之特定權責)
- 1.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並得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
- 2.受託人對於前項之抵押權或質權或其擔保品,應負責實行或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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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56條讓公司債擔保物權由受託人代全體債權人集中取得,並可於發行前先行設定,受託人並負實行與保管義務。
Q · 公司債的擔保,是每個債權人各自去設定抵押權嗎?
依公司法第256條,公司債的抵押權或質權由受託人「為債權人」一次取得,幾千名債權人不必各自登記。受託人並可在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擔保,讓投資人認購當下擔保已到位。第二項另課受託人實行(違約時聲請拍賣)與保管(監督擔保品價值不被減損)的義務。
白話解讀
公司債不是無擔保就沒人買,但有擔保的公司債顯然更讓投資人安心。問題是:幾千個債權人不可能每個人都去設定一個抵押權或質權,那不就要登記幾千次?這條解決的就是這個結構性難題。受託人可以「代表全體債權人」取得擔保物權。一個受託人,一次設定,保護所有債權人。更厲害的是第一項後半段:擔保物權可以在公司債發行「之前」就先設定好。這代表公司可以先把不動產抵押給受託人,然後再開始賣債券。投資人買的時候,擔保已經到位了。不用擔心「錢都交了擔保還沒設好」的空窗期。第二項則是安全閥:受託人不只是名義上持有擔保物權,還負有實行(債務人違約時拍賣擔保品)和保管(確保擔保品不被挪用或減損)的義務。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56條規範有擔保公司債的擔保物權集中化機制:發行公司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得由受託人代全體債權人取得並先行設定,受託人並負實行及保管擔保品之義務,構成公司債信用增強的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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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債受託人是什麼?▾
代全體債權人持有並行使擔保物權的專責機構,是公司債信用架構的守門人。
Q2擔保為什麼能在公司債發行前就設定?▾
本條第1項後段明文允許先行設定,消除投資人「錢交了擔保還沒到位」的空窗風險。
Q3有擔保公司債就一定安全嗎?▾
不必然,要看擔保品價值、設定順位、受託人保管實行能力三件事。
Q4公司債違約時誰去拍賣擔保品?▾
受託人依第2項負責實行,聲請法院拍賣並分配給債權人,債權人不必各自聲請。
Q5受託人持有的是擔保品所有權嗎?▾
不是,是抵押權或質權等擔保物權,所有權仍在發行公司名下。
Q6有擔保公司債和無擔保公司債差在哪?▾
有擔保債違約時可優先就擔保品受償,無擔保債僅能與一般債權人平等分配。
Q7受託人不作為怎麼辦?▾
可催告其依法實行,或召集債權人會議更換受託人、追究違反義務的損害賠償。
Q8怎麼判斷一檔有擔保公司債的擔保夠不夠?▾
查受託人提供的擔保品鑑價報告與順位證明,扣除前順位後的剩餘價值才是真保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cured_bond | unsecured_bond |
|---|---|---|
| 違約時受償順位 | 就擔保品優先受償 | 與一般債權人平等分配 |
| 擔保設定主體 | 受託人代全體債權人集中取得 | 無擔保物權 |
| 設定時點 | 可於發行前先行設定 | 不適用 |
| 投資人盡職調查重點 | 擔保品價值、順位、受託人能力 | 發行公司整體信用與財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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