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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56 條(受託人之特定權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為發行公司債所設定之抵押權質權,得由受託人為債權人取得,並得於公司債發行前先行設定。
  2. 受託人對於前項之抵押權或質權或其擔保品,應負責實行或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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