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51 條(撤銷核准)
- 1.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
- 2.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3.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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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51條規定,公司債核准後若違法或虛偽,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已發行者須即時清償,負責人連帶賠償。
Q · 公司債被主管機關撤銷核准,我買的債券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251條第二項,撤銷核准後,已發行的公司債公司必須「即時清償」,也就是立刻全額返還,沒有分期寬限。若公司無力清償,因撤銷所生損害由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投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投資人可直接向負責人個人求償,並得聲請假扣押其資產防止脫產。
白話解讀
所有前面那些揭露、簽證、門檻,如果公司騙過了全部關卡,拿到核准後才被發現有問題呢?251 條就是那顆最後的子彈。證券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撤銷核准。撤銷之後的連鎖反應很殘酷:還沒賣出去的債券,立刻停止募集;已經賣出去的,公司必須「即時清償」,也就是馬上把錢全部還給投資人。而且,因為撤銷造成的一切損失,公司負責人要對公司和所有買了債券的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注意是「連帶」:投資人可以找公司要,也可以直接找負責人個人要,選最容易拿到錢的那個。第三項更狠,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意思是負責人如果在申請時有虛偽或違法行為,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這條是整個公司債制度的最後防線:你可以騙過審查,但你騙不過後果。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51條為公司債發行的事後撤銷與責任規範:公司債經核准後若申請事項違法或虛偽,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並由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準用第135條第二項的行政罰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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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即時清償」到底多快?有沒有寬限期?▾
法條用「即時」二字,沒有給任何寬限期。實務上主管機關做成撤銷處分後會發函限期清償,但期限通常非常短(幾週內)。公司若無力即時清償,可能觸發交叉違約條款,連帶影響其他借款合約。
Q2準用第135條第2項是什麼意思?▾
第135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時處行政罰鍰(數額以現行法為準)。準用到本條的意思是,公司債發行申請有虛偽情事的負責人,除民事連帶賠償外還面臨行政罰鍰;若構成證交法詐欺,可能另涉刑責。
Q3公司債被主管機關撤銷核准,我買的債券怎麼辦?▾
撤銷核准後,已發行的公司債公司必須即時清償全額返還。公司無力清償時,因撤銷所生損害由公司負責人對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投資人可直接向負責人個人求償,並得聲請假扣押其資產。
Q4公司法251條是什麼?▾
公司債發行核准後若違法或虛偽,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負責人連帶賠償,是公司債制度的最後防線。
Q5「即時清償」是什麼意思?▾
撤銷核准後公司須立刻全額返還已募款項,法條未給任何分期或寬限期。
Q6「撤銷核准」跟「不予核准」差在哪?▾
不予核准是事前不准發行;撤銷核准是已核准後事後撤回,故有即時清償與連帶賠償的善後問題。
Q7公司負責人連帶賠償的「負責人」指誰?▾
指公司法第8條的負責人,含董事、經理人等,對申請虛偽情事有歸責者。
Q8公司債被撤銷核准,投資人怎麼拿回錢?▾
撤銷處分做成後向公司主張即時清償,公司無力清償時對負責人提連帶賠償訴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發現公司債申請造假該找誰?▾
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並透過公司債受託人啟動債權人保護機制。
Q10對負責人求償的金額怎麼算?▾
以撤銷核准所生損害為範圍,含未獲清償的本金與相關損失,連帶責任可向任一負責人請求全部。
Q11怎麼證明負責人有歸責?▾
申請文件、董事會議事錄簽名、會計師簽證瑕疵紀錄、主管機關撤銷處分書都是證據。
Q12公司法251 vs 證交法32(公開說明書不實)差在哪?▾
251是公司法層級的撤銷核准+即時清償;證交法32針對公開說明書不實的民事賠償,兩者可競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 | administrative | criminal |
|---|---|---|---|
| 責任性質 | 民事連帶賠償(對公司及應募人) | 撤銷核准+準用135②行政罰鍰 | 情節重大時依證交法174等追訴 |
| 啟動者 | 投資人/公司 | 證券管理機關(金管會) | 檢察官 |
| 對投資人效果 | 可向負責人個人求償 | 已發行者即時清償 | 不直接補償,須另循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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