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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51 條(撤銷核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發行公司債經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
  2. 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3.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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