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51 條(撤銷核准)
- 1.公司發行公司債經核准後,如發現其申請事項,有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
- 2.為前項撤銷核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其因此所發生之損害,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 3.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一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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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51條規定,公司債核准後若違法或虛偽,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已發行者須即時清償,負責人連帶賠償。
Q · 公司債被主管機關撤銷核准,我買的債券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251條第二項,撤銷核准後,已發行的公司債公司必須「即時清償」,也就是立刻全額返還,沒有分期寬限。若公司無力清償,因撤銷所生損害由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投資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投資人可直接向負責人個人求償,並得聲請假扣押其資產防止脫產。
白話解讀
所有前面那些揭露、簽證、門檻,如果公司騙過了全部關卡,拿到核准後才被發現有問題呢?251 條就是那顆最後的子彈。證券主管機關可以直接撤銷核准。撤銷之後的連鎖反應很殘酷:還沒賣出去的債券,立刻停止募集;已經賣出去的,公司必須「即時清償」,也就是馬上把錢全部還給投資人。而且,因為撤銷造成的一切損失,公司負責人要對公司和所有買了債券的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注意是「連帶」:投資人可以找公司要,也可以直接找負責人個人要,選最容易拿到錢的那個。第三項更狠,準用第 135 條第二項,意思是負責人如果在申請時有虛偽或違法行為,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這條是整個公司債制度的最後防線:你可以騙過審查,但你騙不過後果。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51條為公司債發行的事後撤銷與責任規範:公司債經核准後若申請事項違法或虛偽,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並由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及應募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準用第135條第二項的行政罰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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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251條是什麼?▾
公司債發行核准後若違法或虛偽,主管機關得撤銷核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負責人連帶賠償。
Q2撤銷核准後已賣出的公司債要還錢嗎?▾
要,且是「即時清償」全額返還,法條未給寬限期。
Q3公司沒錢清償怎麼辦?▾
可向公司負責人主張連帶賠償,直接對其個人求償。
Q4什麼情況主管機關會撤銷公司債核准?▾
申請事項違反法令或有虛偽情形時,如第248條應載事項造假或隱瞞。
Q5負責人除了賠錢還有別的責任嗎?▾
準用第135條第2項有行政罰鍰,情節重大可能另涉證交法刑責。
Q6投資人發現公司債申請造假能做什麼?▾
可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加速撤銷程序,撤銷後即時清償請求權即啟動。
Q7即時清償有多快?▾
法條用「即時」,無寬限期;實務上主管機關函令限期通常數週內。
Q8獨立董事也要負連帶賠償嗎?▾
若屬公司負責人且對虛偽情事有歸責,可能負連帶責任,故發行案須謹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 | administrative | criminal |
|---|---|---|---|
| 責任性質 | 民事連帶賠償(對公司及應募人) | 撤銷核准+準用135②行政罰鍰 | 情節重大時依證交法174等追訴 |
| 啟動者 | 投資人/公司 | 證券管理機關(金管會) | 檢察官 |
| 對投資人效果 | 可向負責人個人求償 | 已發行者即時清償 | 不直接補償,須另循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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