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信息,關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辦法,第16條的規定如下: 1. 專審會審議主管機關提交的案件時,應根據不同情形進行審議,而其決議與教師評審委員會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具體的審議通過方式如下: a. 根據教師法第15條第1款第1款或第2款的規定情形,需要有超過委員會成員的一半以上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一半以上通過審議。 b. 根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或第10款,以及第15條第1項第3款或第4款的規定情形,需要有超過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一半以上通過審議。 c. 根據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情形,需要有超過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審議。但如果專審委員會根據第15條的規定進行調查並確認事實屬實,則只需要有超過委員會成員的一半以上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一半以上通過審議。 d. 根據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11款,以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和第18條的規定情形,需要有超過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審議。 2. 主管機關應該在專審會作出決議後通知學校,學校應根據專審會的決議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教師法(最新版本)、教師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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