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審會審議主管機關逕行提交之案件時,於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情形,必要時,得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調查、輔導;於其他規定情形,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查。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15 條,專審會在審議主管機關提交的案件時,如果教師涉及到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的情況,必要時可以根據該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和第十條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輔導;而在其他情況下,可以根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進行調查。 根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師在教學活動中有重大過失或不適任,會被停聘或解聘。專審會根據該辦法第15條的規定,在審議這種情況下的案件時,可以進行調查輔導。另外,根據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專審會在其他情況下也可以進行調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