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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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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
  2. 2.前項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之情形如下: 一、學校未提交教評會審議。 二、經學校合法通知召開會議,連續三次未達法定出席人數,無法召開會議或無法決議。 三、教評會無法組成或組織、決議違法。 四、其他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之情形。
  3. 3.學校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如果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包括以下情形: 1. 學校未提交教評會審議。 2. 經學校合法通知召開會議,連續三次未達法定出席人數,無法召開會議或無法決議。 3. 教評會無法組成或組織、決議違法。 4. 其他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之情形。 如果學校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未依法審議或復議,主管機關有權敘明理由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並可追究學校相關人員的責任。 資料來源: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108年11月修正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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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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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14 條規定:「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