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教師涉有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形,學校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命學校於一定期間內審議或復議。如果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包括以下情形: 1. 學校未提交教評會審議。 2. 經學校合法通知召開會議,連續三次未達法定出席人數,無法召開會議或無法決議。 3. 教評會無法組成或組織、決議違法。 4. 其他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之情形。 如果學校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未依法審議或復議,主管機關有權敘明理由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並可追究學校相關人員的責任。 資料來源: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 108年11月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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