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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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至第九條之規定,於受託人變更之情形,準用之。
深度解讀
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21條規定,受託人變更時,可準用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根據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9條第4項,當教育法人設立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向教育部報請許可並向相關法院進行變更登記。根據此條規定,受託人變更時,可以適用第7條至第9條的規定。這意味著在受託人變更的情況下,原本適用於該信託的相關規定仍然有效。例如,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公告的信託業務守則,信託業在處理受託人變更後的事務時,仍需遵守原本適用的規定,並進行相應的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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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