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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 3 條

  1. 1.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教學工作,其年資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曾任某一等級教師之年資,依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起資年月起計,並有擔任該等級教師實際聘任之年資始得採計。 二、專任教師經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且於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者,於申請升等時,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2. 2.前項第一款教師以境外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為送審教師資格年資者,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以下簡稱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參考名冊所列之學校,應經本部審查認定。 二、本部公告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以下簡稱認可名冊)所列之學校。
  3. 3.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擔任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依服務機關(構)正式核發之服務證明所載起迄年月計算,並由學校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按送審人經歷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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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3條,該條例主要涉及教師年資的計算方式。根據第1項,擔任教學工作的年資計算分為兩種情境。一是曾任某一等級教師的年資,根據該等級教師證書所載的起資年月計算,並需要有實際擔任該等級教師的實際聘任年資方能採計。二是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的情況下,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的年資最多只能採計一年;而借調情況下,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可以採計最多兩年的年資。 根據第2項,如果教師想要以境外學校專任教師的年資來作為送審教師資格年資的計算依據,該境外學校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之一:一是該學校需要被列入教育部所編印的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或經過教育部審查認定;二是該學校需要被列入教育部公告的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大專校院認可名冊。 至於第3項,該條例規定擔任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之年資的計算方式。根據該項,擔任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的年資是根據服務機關(構)核發的服務證明所載的起迄年月計算,並且需要由學校根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的相關規定,根據申請人的經歷進行認定。 這些資訊來自「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最新修訂版本以及相關的法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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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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