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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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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改制為專科學校,其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及基金、申請改制及審程序,準用第七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2. 2.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有關改制後學校之申請設立相關規定辦理。
  3. 3.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未具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仍繼續於該校擔任教職者,得由本部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於該校改制後六年內,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提供其進修機會。
  4. 4.前項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修畢師資培育法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具有該校任教年資二年,得免依師資培育法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由本部發給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找到的資料,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24條規定如下: 1. 如果一所技術學院由專科學校改制而來,或者一所科技大學改名為專科學校,那麼在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及基金以及申請改制和審核程序方面,應適用第七條和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2. 如果一所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那麼應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和第六條關於改制後學校的申請設立的相關規定。 3. 專科學校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後,該校原本並未具備中等學校教師證書的教師,可以繼續在該校擔任教職。如果這些教師在改制後的六年內完成相關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那麼可以由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提供進修機會。 4. 如果這些教師完成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具有該校任教年資達到兩年,那麼他們可以免修教育實習課程,在參加教師資格檢定並通過後,由教育部發給中等學校教師證書。 以上是根據我所找到的資料對第24條進行的釋義。這些資料我主要參考了「中華民國法律」網站上的技術學院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和師資培育法等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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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4 條規定:「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改制為專科學校,其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