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科組、休學、復學、轉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校應永久保存。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2條,各學校需要建立一份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學生的各項資料,包括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科組、休學、復學、轉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教育部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此外,各校也需要永久保存這些學生學籍資料。 參考資料:行政院教育部 102 年 4 月 14 日教育部令第 1020010389 號公布之「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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