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科組、休學、復學、轉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校應永久保存。
各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記載表:詳細登記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科組、休學、復學、轉科組、輔修科組、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 核定學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入學及畢業時學生相片等。 前項學生學籍資料,各校應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