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26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的學分數,如果連續兩個學期達到修習學分總數的二分之一,則應予以退學。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要求學生在連續兩個學期內努力學習,並確保其學業成果能夠達到一定水平。如果學生在兩個學期內有太多學分不及格的情況,則代表其學習能力可能不符合該專科學校的要求,因此應該被迫退學。 例如,如果某位學生在第一學期修習了30學分的課程,但有15學分不及格;在第二學期修習了30學分的課程,又有15學分不及格。根據這條規定,該學生就應該被要求退學。 參考資料: - 學生學籍規則, 學校法人xxx專科學校, 最後修訂時間:yyyy年mm月dd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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