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所屬科組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 四、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應令退學者。 五、自動申請退學者。 六、符合各校自訂之退學規定者。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所屬科組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 四、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應令退學者。 五、自動申請退學者。 六、符合各校自訂之退學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