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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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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所屬科組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 四、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應令退學者。 五、自動申請退學者。 六、符合各校自訂之退學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25條的規定,學生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應予退學: 1. 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舉例:一個學生因提供假冒文件申請入學,經校方查核後發現其資格不合格,則根據第25條第一項,該學生應該被退學。 2. 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舉例:一個學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註冊手續,或者在休學結束後未按時復學,則根據第25條第二項,該學生應該被退學。 3. 修業期限屆滿,經依規定延長二學年仍未修足所屬科組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數者。 舉例:一個學生在正常修業期限內未能完成所屬科組規定的必修科目和學分數,在經過校方核准延長修業期限的情況下仍未能完成,則根據第25條第三項,該學生應該被退學。 4. 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應令退學者。 舉例:根據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或者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且連續兩學期者,應予退學。舉例來說,一個學生在連續兩個學期的修習學分總數的一半都不及格,則根據學生學籍規則第26條和第27條的規定,該學生應該被退學。 5. 自動申請退學者。 舉例:一個學生根據學校的規定,主動申請退學,則根據第25條第五項,該學生應該被退學。 6. 符合各校自訂之退學規定者。 舉例:不同的專科學校可能制定了各自的退學規定,如果學生符合這些規定,則根據第25條第六項,該學生應該被退學。 以上為對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25條的逐條釋義。資料來源包括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等相關法規。

  • 名詞
  • 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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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25 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