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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多重障礙學生及嚴重情緒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本部規定條件之運動績優學生,除延長修業期限及學業成績退學,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外,其餘各項學籍處理,均照本規則之規定:一、五年制各科組學生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三年為限。 二、修習科目、除軍訓、體育外,其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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