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覺障礙、聽覺障礙、語言障礙、多重障礙學生及嚴重情緒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本部規定條件之運動績優學生,除延長修業期限及學業成績退學,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外,其餘各項學籍處理,均照本規則之規定:一、五年制各科組學生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以三年為限。 二、修習科目、除軍訓、體育外,其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28 條,在特定情況下,如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原住民族學生、身心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運動績優學生資格的學生,他們的學籍處理會有一些特殊規定。其中,五年制各科組學生可以申請延長修業期限,但最多只能延長三年。另外,在修習科目方面,除了軍訓和體育課程以外,如果連續兩個學期有不及格科目的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的三分之二,該學生應該被退學。 參考資料: -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 -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 教師法第十六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