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開除學籍之規定,由各校自訂。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案報本部備查。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31條,如果學生以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應被開除學籍。此外,其他開除學籍的規定由各校自行訂定。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發給任何與修業有關的證明文件,並且需要專案報告給本部備查。 這表示如果有學生透過不實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學歷證明文件,以取得入學資格,學校有權開除該學生的學籍。被開除的學生在此後將無法領取任何與修業有關的證明文件,並且學校需將相關案件報告給上級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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