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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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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假借、冒用、偽造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開除學籍之規定,由各校自訂。 開除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並應專案報本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31條,如果學生以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應被開除學籍。此外,其他開除學籍的規定由各校自行訂定。被開除學籍的學生不得發給任何與修業有關的證明文件,並且需要專案報告給本部備查。 這表示如果有學生透過不實的方式使用他人的學歷證明文件,以取得入學資格,學校有權開除該學生的學籍。被開除的學生在此後將無法領取任何與修業有關的證明文件,並且學校需將相關案件報告給上級教育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31條)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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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31 條規定:「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入學者,應開除學籍。其他開除學籍之規定,由各校自訂。 開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