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依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30條規定,學校對於被退學的學生,可以提出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然而,如果學生因為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被退學,則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這表示如果學生因為不符合入學或轉學資格而被退學,學校不會提供修業證明書。換句話說,他們無法獲得任何官方的文件來證明他們曾經在該校修業。這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只有符合資格的學生才能取得修業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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