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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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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30條規定,學校對於被退學的學生,可以提出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然而,如果學生因為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被退學,則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 這表示如果學生因為不符合入學或轉學資格而被退學,學校不會提供修業證明書。換句話說,他們無法獲得任何官方的文件來證明他們曾經在該校修業。這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只有符合資格的學生才能取得修業證明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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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30 條規定:「應予退學學生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不合而退學者,不得發給任何修業證明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