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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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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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性別平等意識被定義為一個人認同性別平等價值、瞭解性別不平等現象及其成因,並願意協助改善現況。這表示個人應該具備對性別平等的認知和價值觀,並願意努力改變性別不平等的問題。比如,在校園中,學生和教職員應該了解並尊重性別平等,並願意參與相關活動和倡議,以促進性別平等的實現。這項法規的目的是建立一個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以促進人格尊嚴和消除性別歧視。
- 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7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8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9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0 條條文
-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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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