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19條,監獄應設立假釋審查會,並委託矯正機關辦理分監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假釋審查會應由7至11名委員組成,其中典獄長及其指派的監獄代表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應由各監獄遴選具有相關專門學識的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其中,委員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為不同性別的委員。 根據法務部的相關辦法,第115條陳報假釋的程序、文件資料、假釋審查會委員的任期、召開方式、審議要項、委員迴避、釋放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都由法務部來制定。这些制度和流程的具體內容可以參考法務部相關的法規和制度。 舉例來說,根據「監獄行刑法修正條例」第46條的規定,假釋審查會的委員任期為三年,且可連聘一次,連任期至多不得逾六年。委員任期過後,需重新選任或聘任新的委員。這個例子展示了監獄行刑法第119條中提及的委員任期的具體實施方式。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LEX隨身法典)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22) - 法務部: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55)
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監獄得將所設分監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之事項,委託該分監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 第一百十五條陳報假釋之程序、文件資料,與第一項假釋審查會委員任期、召開方式、審議要項、委員迴避、釋放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及其組成。 三、第二項明定監獄得將所設分監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之事項,委託該分監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以利執行。 四、第三項授權法務部訂定相關辦法規範有關陳報假釋之程序、文件資料、第一項假釋審查會委員任期、召開方式、審議要項、委員迴避、釋放程序等事項,以資明確。 五、另法務部矯正署為參酌被害人就假釋個案意見,業擴大辦理面談機制,被害人得以列席、語音、書面等方式陳述意見,併此敘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及其組成。 三、第二項明定監獄得將所設分監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之事項,委託該分監所在之矯正機關辦理,以利執行。 四、第三項授權法務部訂定相關辦法規範有關陳報假釋之程序、文件資料、第一項假釋審查會委員任期、召開方式、審議要項、委員迴避、釋放程序等事項,以資明確。 五、另法務部矯正署為參酌被害人就假釋個案意見,業擴大辦理面談機制,被害人得以列席、語音、書面等方式陳述意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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