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第一項,對於有二個以上刑期的受刑人,檢察官在執行指揮書上應該註明合併計算的刑期,然後根據這個合併計算的刑期來確定其責任分數。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刑期的計算是按照合併計算的原則來進行的。 例如,如果一個受刑人有兩個刑期,一個是一年,一個是兩年,檢察官會在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的刑期為三年,然後根據這個三年的刑期來計算其責任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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