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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
  2. 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應先依同條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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