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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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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
  2. 2.二以上之刑期分別有本條例第十九條各項所定之情事者,應先依同條規定分別定其責任分數後,合併計算其責任分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第一項,對於有二個以上刑期的受刑人,檢察官在執行指揮書上應該註明合併計算的刑期,然後根據這個合併計算的刑期來確定其責任分數。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刑期的計算是按照合併計算的原則來進行的。 例如,如果一個受刑人有兩個刑期,一個是一年,一個是兩年,檢察官會在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的刑期為三年,然後根據這個三年的刑期來計算其責任分數。

相關函釋 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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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對有二以上刑期之受刑人,應本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於執行指揮書上註明合併計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