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處所不論晝夜均應嚴加戒護,必要時,並得檢查出入者之車輛及物品。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29條,感訓處所在執行期間應嚴加戒護,且有權檢查進出感訓處所的人員、車輛及物品。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感訓處所的安全,並防止非法物品或人員進入。具體的執行辦法可參考相關的法規或指引文件,以確定執行的細節及程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