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訓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者,經受感訓處分人考核評審會之決議,得逕編入第三等。
根据法律中的《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5 條》,感訓累進處遇分为四个等级:第四等、第三等、第二等和第一等。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根据个案资料,若认为适于共同生活,并经过受感訓處分人考核評審會的决议,可以直接编入第三等。具体参考资料和范例暂无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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