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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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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者,經受感訓處分人考評審會之決議,得逕編入第三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法律中的《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5 條》,感訓累進處遇分为四个等级:第四等、第三等、第二等和第一等。新收受感訓處分人根据个案资料,若认为适于共同生活,并经过受感訓處分人考核評審會的决议,可以直接编入第三等。具体参考资料和范例暂无提供。

  • 累進處遇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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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5 條規定:「感訓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