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除因獎懲增減分數外,其評分項目,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左: 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五分。 二、操行:最高五分。 三、學習:最高七分。 四、作業:最高七分。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7條,受感訓處分人的評分項目及每月的最高成績分數如下: 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五分。 二、操行:最高五分。 三、學習:最高七分。 四、作業:最高七分。 根據指定參考資料:在該條第1項「受感訓處分之人,除因獎勵之增減分數外,其評分項目、每月或每期成績之評定細目及最高分數,以附件規定之。」可以得知,受感訓處分人的評分項目、成績評定細目及最高分數都是由相關附件規定的。 另外,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例子,例如負責操行評分的部分,在附件規定中可能會有細目,例如「遵守紀律」、「服從管教」、「言行舉止得體」等,而每個細目的評分都有最高分數限制。 但是,由於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附件規定內容,因此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