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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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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進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者,得停止其累進處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9條,受感訓處分人若因受懲罰而被扣分,應扣減其既得之成績分數。如果已扣減至無分可扣,則進行降等扣減。如果已降至最低等級仍無法扣減,則可以停止該受感訓處分人的累進處遇。 根據《刑罰執行法》第50條修正條文,「受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之。其折抵以感訓處分一日互抵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一日」。這表示如果受感訓處分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並被判有罪,其執行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可以與感訓期間相互抵押。例如,如果受感訓處分人的感訓期間為一年,同時被判處三個月的有期徒刑,那麼他只需要執行九個月的有期徒刑。 根據《刑罰執行法》第50條修正條文的第八項,受感訓處分人或受刑人、受保安處分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原起訴之檢察機關或原裁定之法院治安法庭聲請免予執行其相互折抵後的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這意味著受感訓處分人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免除已經折抵後的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的執行。舉例來說,假設受感訓處分人的感訓期間為一年,同時被判處三個月的有期徒刑,他可以向檢察機關或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免除已折抵後的三個月有期徒刑的執行。 根據《檢肅流氓條例》第21條第一項,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應先執行先裁判確定的刑罰,無論是感訓處分還是刑事處分或保安處分,都需要根據先執行者的日數進行折抵後再執行剩餘的處分。根據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第三項的規定,相互折抵的計算以實際在監所受刑事處分的執行日數和在感訓處分執行機關執行的日數為準。舉例來說,假設受感訓處分人已執行了一年的感訓處分,同時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那麼他只需要執行四年的有期徒刑。 總結來說,根據上述法規,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期間如果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可以將感訓處分與刑事處分或保安處分相互折抵。這表示同一段時間內只需要執行較長的那一個處分。受感訓處分人還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免除已經折抵後的刑事處分、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的執行。另外,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期間如果有表現良好,可以根據累進處遇制度獲得一定的減刑或優待。這些法規的目的是維護受感訓處分人的權益,使其在感訓期間能夠改過自新,更好地重新融入社會。

  • 累進處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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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9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進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