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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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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期間,原感訓處所應與受感訓處分人及其家屬或具保人保持連繫,必要時得派員察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65條,受感訓處分人在保外就醫期間,原感訓處所應該與受感訓處分人及其家屬或具保人保持聯繫,並且在必要時可以派員去察看。這條條文的目的是確保受感訓處分人在保外就醫期間能夠得到適當的監管和支援,以防止其再次犯罪或其他不當行為。例如,如果受感訓處分人需要醫療治療,原感訓處所可以定期與其保持聯繫,了解其病情和治療進展,並在必要時派員去醫院或就診地點察看其情況,以確保其遵守規定和程序。

  • 具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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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65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保外就醫期間,原感訓處所應與受感訓處分人及其家屬或具保人保持連繫,必要時得派員察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