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患病時,應送醫務所診治,其有傳染之虞者,應予隔離,病狀嚴重者,得派員戒護移送公立醫院治療。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公立醫院住院治療者,其治療期間算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必要時得報請最高治安機關核准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
根据《动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64條的规定,受感訓處分人如果患病,應該送往醫務所進行診治。如果有傳染的懷疑,應該進行隔離,嚴重的病狀者可以派員戒護,移送至公立醫院接受治療。如果受感訓處分的人被移送至公立醫院住院治療,在治療期間,這段時間将被算入感訓處分的執行期間,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請向最高治安機關核准保外就醫。而在保外就醫的期間,這段時間不會被算入感訓處分的執行期間。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因為涉嫌流氓行為被處以感訓處分,但在執行期間患上了傳染病,根據該條規定,他應該送到醫務所進行診治。如果醫生懷疑他有傳染病的可能性,他應該進行隔離。如果病情很嚴重,可能需要派人戒護,然後將其移送到公立醫院接受治療。在他在公立醫院住院治療期間,這段時間將被算入感訓處分的執行期間。如果他的病情嚴重,需要保外就醫,可能需要向最高治安機關申請核准。在保外就醫期間,他在醫院接受治療的時間不會被算入感訓處分的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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