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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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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患病時,應送醫務所診治,其有傳染之虞者,應予隔離,病狀嚴重者,得派員戒護移送公立醫院治療。 前項受感訓處分人移送公立醫院住院治療者,其治療期間算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必要時得報請最高治安機關准保外就醫。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感訓處分執行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动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64條的规定,受感訓處分人如果患病,應該送往醫務所進行診治。如果有傳染的懷疑,應該進行隔離,嚴重的病狀者可以派員戒護,移送至公立醫院接受治療。如果受感訓處分的人被移送至公立醫院住院治療,在治療期間,這段時間将被算入感訓處分的執行期間,如果有必要,可以申請向最高治安機關核准保外就醫。而在保外就醫的期間,這段時間不會被算入感訓處分的執行期間。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因為涉嫌流氓行為被處以感訓處分,但在執行期間患上了傳染病,根據該條規定,他應該送到醫務所進行診治。如果醫生懷疑他有傳染病的可能性,他應該進行隔離。如果病情很嚴重,可能需要派人戒護,然後將其移送到公立醫院接受治療。在他在公立醫院住院治療期間,這段時間將被算入感訓處分的執行期間。如果他的病情嚴重,需要保外就醫,可能需要向最高治安機關申請核准。在保外就醫期間,他在醫院接受治療的時間不會被算入感訓處分的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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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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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64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患病時,應送醫務所診治,其有傳染之虞者,應予隔離,病狀嚴重者,得派員戒護移送公立醫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