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感訓處分人,應定期施行健康檢查,並得實施預防接種及其他預防傳染病之必要措施。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63條,受感訓處分的人需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可能實施預防接種以及其他預防傳染病的必要措施。該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感訓人士的身體健康,以防止傳染病的傳播。 針對該條的範例,根據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感染症防治法」,在疫情嚴重的情況下,政府機關可以要求特定群體接受預防接種或其他預防傳染病的措施。在動員戡亂時期,受感訓處分人可能被視為特定群體,因此可能需要接受相應的預防措施。具體執行方式和措施則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細則或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