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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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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健康、智識、技能及結訓後之生計定之。 感訓處所應按作業性質分設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並得酌令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所外從事特定之作業。 炊事、打掃及其他由感訓處所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71條,該條規定感訓處所在執行感訓期間應考慮衛生、教化、經濟以及受感訓處分人的健康、智識、技能和結訓後的生計等因素。感訓處所應根據作業性質分設不同的工場或農作場所,也可以要求受感訓處分人在感訓處所外從事特定的作業。此外,炊事、打掃以及感訓處所指定的其他事務也被視為作業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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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1 條規定:「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與受感訓處分人之健康、智識、技能及結訓後之生計定之。 感訓處所應按作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