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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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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三十。 作業勞作金額之給付,由感訓處所斟酌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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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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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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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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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2 條規定:「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三十。 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