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者,給予勞作金,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廠商同類成品或僱用同類工人之工價百分之三十。 作業勞作金額之給付,由感訓處所斟酌作業者之成績定之。
我不知道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72條的詳細內容。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