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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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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剩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作為參與作業之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獎金,其餘百分之八十,分配如左: 一、以百分之五十六提存事業公積金:作為改善生產設備、受感訓處分人貧困家屬急難救助、感訓處分人小本創業無息貸款等之用。 二、以百分之三十四作為充實受感訓處分人生活飲食設施之用。 三、以百分之十作為獎勵金:生產單位及有關單位各百分之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73條,作業收入在扣除作業支出後,剩餘金額將按月提撥百分之二十作為參與作業的受感訓處分人的作業獎金,其餘百分之八十則進行分配。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將提存百分之五十六的剩餘金額作為事業公積金,用於改善生產設備、受感訓處分人貧困家屬急難救助、以及提供感訓處分人小本創業無息貸款等用途。 根據該法條第二項,將提撥百分之三十四的剩餘金額用於充實受感訓處分人的生活飲食設施。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將提撥百分之十的剩餘金額作為獎勵金。其中,百分之五將分配給生產單位,另外的百分之五將分配給其他相關單位。 舉個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的網站資料,該部門負責管理相關的法規和政策,並提供相關資訊。他們的網站上有一篇名為「流氓感訓管理」的資訊頁面,詳細介紹了相關法規和政策,包括執行辦法中的各項條款。這可以作為該法條的參考資料。

  • 提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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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3 條規定:「作業收入,除作業支出外,其剩餘額按月提百分之二十,作為參與作業之受感訓處分人之作業獎金,其餘百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