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致死亡者,應給予卹金,其卹金應支付其繼承人。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作業受傷或罹病致結訓後難以營生者,得聲請核發救助金。但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之卹金及第二項之救助金核發標準,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74條,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致死亡者,應給予卹金,其卹金應支付其繼承人。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作業受傷或罹病致結訓後難以營生者,得聲請核發救助金,但以一次為限。卹金及救助金的核發標準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死亡,則應支付卹金給其繼承人。而如果受感訓處分人在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後結訓後難以營生,則可以聲請核發救助金,但只能核發一次。卹金和救助金的核發標準由最高治安機關來決定。 參考資料: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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