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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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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致死亡者,應給予卹金,其卹金應支付其繼承人。 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作業受傷或罹病致結訓後難以營生者,得聲請發救助金。但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之卹金及第二項之救助金核發標準,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74條,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致死亡者,應給予卹金,其卹金應支付其繼承人。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作業受傷或罹病致結訓後難以營生者,得聲請核發救助金,但以一次為限。卹金及救助金的核發標準由最高治安機關定之。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死亡,則應支付卹金給其繼承人。而如果受感訓處分人在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後結訓後難以營生,則可以聲請核發救助金,但只能核發一次。卹金和救助金的核發標準由最高治安機關來決定。 參考資料: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繼承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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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4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因教育、訓練或作業受傷或罹病而致死亡者,應給予卹金,其卹金應支付其繼承人。 受感訓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