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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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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一年,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績分均在十九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後,辦理結訓。 前項之聲請,經原裁定法院駁回,自駁回之日起二個月後,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再向原裁定法院聲請之。但因程序駁回者,得隨時檢具事證聲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5 條規定,當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一年且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的考核績分均在十九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時,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原裁定法院請求免予繼續執行,並進行結訓程序。 在前述情況下,如果該聲請經過原裁定法院駁回,自駁回之日起兩個月後,感訓執行機關仍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時,可以再次向原裁定法院提出聲請。然而,如果聲請被駁回是因為程序上的問題,則可以隨時檢具相關事證後再次聲請。

  • 累進處遇名詞
  • 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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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5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一年,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十九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