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一年,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十九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後,辦理結訓。 前項之聲請,經原裁定法院駁回,自駁回之日起二個月後,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再向原裁定法院聲請之。但因程序駁回者,得隨時檢具事證聲請之。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5 條規定,當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一年且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三個月每月的考核績分均在十九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時,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原裁定法院請求免予繼續執行,並進行結訓程序。 在前述情況下,如果該聲請經過原裁定法院駁回,自駁回之日起兩個月後,感訓執行機關仍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時,可以再次向原裁定法院提出聲請。然而,如果聲請被駁回是因為程序上的問題,則可以隨時檢具相關事證後再次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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