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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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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訓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結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76條,感訓處分執行期滿後,應於屆滿次日的上午辦理結訓。此規定是指在執行感訓處分的時間結束後,相關單位應在其執行期滿的隔天上午,進行結訓的程序和相關事務。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感訓處分的執行結束後能夠及時辦理結訓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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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6 條規定:「感訓處分執行期滿者,應於屆滿之次日午前辦理結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