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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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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二年九個月,感訓累進處遇尚未進入第二等者,感訓執行機關認為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應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延長。 前項聲請延長感訓,經原裁定法院駁回,感訓處分執行期間已屆滿三年者,感訓執行機關應即辦理結訓。 受感訓處分人於執行延長感訓期間,感訓累進處遇進入第二等,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辦理結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77條,當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已經屆滿二年九個月,但感訓累進處遇尚未進入第二等,而感訓執行機關認為受感訓處分人的行狀不良,需檢具相關事證,並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延長感訓處分執行期間。如果該聲請被原裁定法院駁回且感訓處分執行期間已經超過三年,那麼感訓執行機關應立即辦理結訓。另外,當受感訓處分人在延長感訓期間內進入第二等級感訓累進處遇,且感訓執行機關認為不再需要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時,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原裁定法院請求免予繼續執行並辦理結訓。 根據參考資料「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77條的規定,當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達到一定期間,感訓執行機關可以根據受感訓處分人的行狀決定是否延長或結束感訓處分。如果需要延長感訓處分執行期間,感訓執行機關需要檢具事證並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如果原裁定法院駁回延長感訓的聲請且感訓處分執行期間已超過三年,則應立即辦理結訓。另外,當受感訓處分人在延長感訓期間內進入第二等級感訓累進處遇,且感訓執行機關認為不再需要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時,可以檢具事證向原裁定法院請求免予繼續執行並辦理結訓。 參考資料: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累進處遇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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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7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屆滿二年九個月,感訓累進處遇尚未進入第二等者,感訓執行機關認為受感訓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