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結訓時,感訓執行機關應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並副知負責輔導之警察機關,另製發結訓證明書交結訓人。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81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在結訓時,感訓執行機關應該將相關資料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並交付結訓人一份結訓證明書,由負責輔導的警察機關製發。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受感訓處分的人進行結訓的情況有所紀錄,同時提供一份結訓證明書給受訓人以便作為其感訓執行狀況的證明。 參考資料: 動員戡亂時期懲治匪諜條例施行辦法修正案草案(司法部) 範例: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81條,警察機關在受感訓處分人結訓時,應將執行期間的相關資料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同時結訓時也應給予受訓人一份結訓證明書。例如,當警察機關處理一個關於感訓處分的案件後,根據該法條,他們應該讓最高治安機關知道該案件的執行情況,同時也給予受訓人一份結訓證明書作為執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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