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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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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感訓處分人其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判決有罪,執行徒刑、拘役保安處分合計滿五年以上者,免除其感訓處分之執行,並由感訓執行機關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80條,如果受感訓處分人的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且經判決有罪,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達到滿五年以上,則可以免除其感訓處分的執行,並將相關資料提交給最高治安機關備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在特定情況下,將刑事法律執行的優先性提前,以確保流氓行為者得到適切的懲罰。根據參考資料,我們無法確定是否存在對應的範例與這條法規有直接關聯。

  • 拘役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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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80 條規定:「受感訓處分人其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判決有罪,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滿五年以上者,免除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