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感訓處分人其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判決有罪,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滿五年以上者,免除其感訓處分之執行,並由感訓執行機關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
根據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80條,如果受感訓處分人的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且經判決有罪,執行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合計達到滿五年以上,則可以免除其感訓處分的執行,並將相關資料提交給最高治安機關備查。這條法規的目的是在特定情況下,將刑事法律執行的優先性提前,以確保流氓行為者得到適切的懲罰。根據參考資料,我們無法確定是否存在對應的範例與這條法規有直接關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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