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關於電腦設備安全,資訊機密維護及資訊作業管制,得參酌本準則辦理。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31 條,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及研究機構在電腦設備安全、資訊機密維護和資訊作業管制方面,可以參考該準則的規定來進行相關工作。根據最新修訂的「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修正案」,此準則主要針對行政院所屬機關的電腦設備安全和資訊機密保護進行規範,并將其適用範圍擴大至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和研究機構。其中,準則第 31 條明確允許上述機構在相關事項上參考該準則辦理。例如,如果公立學校希望加強其電腦設備的安全性,保護學校的資訊機密,可以參考該準則的安全措施和作業要點,來制定相應的措施和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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