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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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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於直接或間接受託承辦各機關資訊業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30條,該準則適用於直接或間接受託承辦各機關資訊業務的機構、團體或學校。根據該準則,這些機構、團體或學校應該確保其電腦設備的安全以及資訊機密的維護。 範例參考資料: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行政院資訊安全會報,2011年12月1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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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30 條規定:「本準則於直接或間接受託承辦各機關資訊業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