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於直接或間接受託承辦各機關資訊業務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準用之。
根據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第30條,該準則適用於直接或間接受託承辦各機關資訊業務的機構、團體或學校。根據該準則,這些機構、團體或學校應該確保其電腦設備的安全以及資訊機密的維護。 範例參考資料: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行政院資訊安全會報,2011年12月1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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