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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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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要求施行前的舊機密須於施行後二年內重新核定,逾期未核定者視為解除機密。

Q · 幾十年前蓋的舊機密,現在還算機密嗎?

不一定,沒在期限內重新核定的舊機密已視為解除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本法(92年)施行前依舊法令核定的國家機密,必須在施行後二年內依新法重新核定;重新核定者,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不會重新計時。若屆滿二年仍未重新核定,自屆滿之日起即視為解除機密,並依第三十一條的解密程序辦理。換言之,舊機密不會自動延續,沒被主動重新核定的,期限一到就見光。

白話解讀

有一批國家機密,從這部法施行那天起,身上就被綁了一個倒數計時器。第39條處理的是「舊機密」的命運:在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的那些機密,不會自動延續,必須在本法施行後兩年內,依新法的標準重新核定一次。重新核定的,保密期限從當初原始核定那天起算(不是從重新核定那天重來);沒在兩年內重新核定的,時間一到,直接「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的解密程序辦理。這條的精神很硬:國家不能靠「以前蓋過密」就讓一份文件永遠躺在保密狀態,所有舊機密都要拿到新法的標準下重新檢驗一次,過不了關或沒人理它的,就該見光。對研究歷史、檔案、政府資訊公開的人來說,這條是一道讓陳年機密重新攤在陽光下的閘門。

法律定性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為附則中的過渡條款,處理本法施行前依舊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的銜接:要求此類舊機密於施行後二年內依新法重新核定,保密期限溯自原始核定日起算,逾期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視為解除機密。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舊機密無條件永久延續,強制對既有機密進行一次落日盤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幾十年前蓋的機密,現在還算機密嗎?

不一定。第39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舊法令核定的機密,必須在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沒重新核定的,期限屆滿就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辦理解密。所以一份很老的機密如果當年沒被重新核定,法律上早就不是機密了。被以舊機密為由拒絕調閱時,可追問該文件是否曾依法在期限內重新核定。

Q2重新核定是不是等於把保密期限重新算,變相延長?

不是。條文明定重新核定後,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而不是從重新核定那天重新計時。這個設計就是要防止機關用重新核定當作無限延後解密的手段。若某份檔案原始核定日已久遠,就算被重新核定,離法定解密日可能也不遠了,值得持續追蹤其解密時點。

Q3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9條是什麼?

附則過渡條款,要求施行前的舊機密兩年內重新核定,逾期未核定者視為解除機密。

Q4什麼叫視為解除機密?

逾期未重新核定者,法律上自屆滿日起即喪失機密地位,毋須另為解除處分。

Q5重新核定是什麼意思?

舊機密須依新法標準重新審查核定,方繼續享有保密效力,否則逾期解除。

Q6第39條的二年期限從哪天算?

自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之日起算二年,期限依第41條施行日認定。

Q7怎麼確認一份舊機密是否已解除?

查明是否在施行後二年內依第39條重新核定,未核定者已視為解除。

Q8舊機密被擋著不給看怎麼辦?

追問該機密是否曾依第39條在期限內合法重新核定,沒有則拒絕理由可能站不住腳。

Q9重新核定後保密期限怎麼算?

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不從重新核定那天重來,避免變相延長。

Q10想調閱解密檔案要走什麼程序?

已視為解除者依第31條解密程序辦理,再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調閱。

Q11第39條 vs 第39條之1差在哪?

39條處理一般舊機密二年重新核定,39條之1處理原核定永久保密機密的落日。

Q12重新核定 vs 自動延續差在哪?

保密不會自動延續,必須主動重新核定才算數,放著不管的結果是解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39條第39條之1
適用對象施行前依舊法令核定之一般國家機密原依本法核定為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
重新核定起算點本法施行之日第12條修正施行之日
重新核定期限二年內二年內
逾期效果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辦理依各款重新核定上限,逾期解除

第39條

適用對象
施行前依舊法令核定之一般國家機密
重新核定起算點
本法施行之日
重新核定期限
二年內
逾期效果
視為解除機密,依第31條辦理

第39條之1

適用對象
原依本法核定為永久保密之國家機密
重新核定起算點
第12條修正施行之日
重新核定期限
二年內
逾期效果
依各款重新核定上限,逾期解除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920114 制定)

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所為機密等級之核定,於本法施行後,應重新核定,並明定逾期未重新核定之效果。   二、於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例如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所為國家機密之核定,未必符合本法規定,為貫徹本法之立法目的,爰規定各機關於本法施行後,須就施行前核定之國家機密重新檢討,符合本法規定而仍有區分機密等級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依本法重新核定,並賦予二年之檢討期間。屆期未依本法重新核定者,視為解除機密,並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又為避免國家機密依本條重新核定後,重行起算保密期間,導致保密期限顯然過長,或逾本法規定之最長保密期限,爰明定國家機密經重新核定後,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

(0920114 制定)

一、本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所為機密等級之核定,於本法施行後,應重新核定,並明定逾期未重新核定之效果。   二、於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例如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所為國家機密之核定,未必符合本法規定,為貫徹本法之立法目的,爰規定各機關於本法施行後,須就施行前核定之國家機密重新檢討,符合本法規定而仍有區分機密等級予以保密之必要者,應依本法重新核定,並賦予二年之檢討期間。屆期未依本法重新核定者,視為解除機密,並應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又為避免國家機密依本條重新核定後,重行起算保密期間,導致保密期限顯然過長,或逾本法規定之最長保密期限,爰明定國家機密經重新核定後,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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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9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