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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施行前,依其他法令核定之國家機密,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重新核定,其保密期限溯自原先核定之日起算;屆滿二年尚未重新核定者,自屆滿之日起,視為解除機密,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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