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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3 條

  1. 1.有信託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財產未予信託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未予信託之財產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2. 2.有信託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信託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信託或補正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3. 3.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對受託人為指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4. 4.有信託義務之人受本條處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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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3條是關於信託義務的規定。根據第13條的內容,有信託義務的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未按規定時限進行信託,或者故意不進行信託第七條第一款所規定的財產者,將被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鍰。若故意不進行信託的財產金額低於最低罰鍰額,則可以酌量減輕罰鍰。同樣,對於已經受到處罰後,接到申報機關通知限期進行信託或補正的有信託義務的人,若沒有正當理由仍然未進行信託或補正的情況,將連續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鍰。此外,若違反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即對受託人進行指示的情況下,將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鍰。對於已經確定受到本條處罰的有信託義務的人,處分機關將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以及處罰事由於資訊網路、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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