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政務人員,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之人員。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的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之人員。根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政務人員包括總統、副總統、國務總理、副國務總理、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內閣成員、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副市長、縣市長、縣市副市長、鄉(鎮、市)長、鄉(鎮、市)副長、乡(镇)民代表及縣(市)議員等人員。例如,根據台灣政府公報,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確指出總統、副總統為政務人員。因此,按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這些政務人員都需依法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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