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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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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政務人員,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之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務人員指的是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之人員。根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政務人員包括總統、副總統、國務總理、副國務總理、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內閣成員、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副市長、縣市長、縣市副市長、鄉(鎮、市)長、鄉(鎮、市)副長、乡(镇)民代表及縣(市)議員等人員。例如,根據台灣政府公報,2021年3月1日生效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確指出總統、副總統為政務人員。因此,按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2條的規定,這些政務人員都需依法申報財產。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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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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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政務人員,指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有給之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