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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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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指由政府或公股遴聘、指派或同意,且其執行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得違反遴聘或指派目的,或為政府或公股之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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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5條,該條解釋了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中所指的代表政府或公股的範疇。這一款中的代表政府或公股,在經過政府或公股的遴聘、指派或同意後,擔任職位並且在執行職務時必須遵守政府政策,不得違反遴聘或指派的目的,且在擔任董事或監察人時必須履行相應職權以符合政府或公股的利益。 例如,在某個案例中,政府機構A遴聘某人擔任該機構的董事,在執行職務時,該人必須遵守政府機構A的政策,不能違反遴聘的目的。此外,該人在擔任董事期間,也要監督該機構的運作,以確保符合政府機構A的利益。若該人違反上述規定,則可能觸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函釋 3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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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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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指由政府或公股遴聘、指派或同意,且其執行職務應遵照政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