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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土石採取法 第 35 條

  1. 1.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以備查
  2. 2.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應使其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3. 3.前項所稱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4. 4.載運少量土石者,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少量土石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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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35條規定如下: 1. 土石採取場的土石在外運時,負責人應該開立出貨三聯單並讓運送人攜帶,以供檢查核對。 2. 土石採取場的負責人應該使用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來運送土石。 3. 所謂的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應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辦理。 4. 載運少量土石的情況不受第2項的限制;少量土石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參考資料: - 土石採取法第35條,由"屏東縣政府"所提供的《土石採取法》。 範例: 根據"屏東縣政府"所提供的《土石採取法》中,土石採取場在外運土石時,必須開具出貨三聯單交給運送人,以便核對。此外,土石採取場的負責人應使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來運送土石。如果是載運少量土石的情況,則不受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的限制,具體少量土石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以上資訊可在屏東縣政府所提供的《土石採取法》中找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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