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應開具出貨三聯單交運送人隨車攜帶,以備查核。
-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土石外運時,應使其裝載於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
- 前項所稱專用車輛或專用車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
- 載運少量土石者,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少量土石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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