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採取法 第 4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速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檢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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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土石採取法第40條規定了兩種情形將被處罰: 一、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未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速報當地主管機關的情況下,將會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鍰。按照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當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應當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告,提供相關資訊、處理方案等。 例如,如果土石採取場發生山崩或地震等災變,採取土石的人未即時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則可以被處以相應罰鍰。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檢查的情況下,也會面臨相應的罰鍰。根據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當主管機關要求進行檢查時,相關當事人應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等。 例如,如果主管機關要求對土石採取場進行檢查,但相關當事人拒絕配合,或規避檢查,或故意妨礙檢查,則可以被處以相應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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