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災受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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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者,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計畫草案於公開展覽十五日並辦理說明會後逕送內政部審議;由內政部召集各相關都市計畫委員會聯席審議後核定,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 2.前項審議如涉及區域計畫委員會權責者,內政部得召集聯席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因灾害重建需要,拟定或变更都市计划行政程序办法》第4条的规定,如果因灾害重建需要,拟定或变更都市计划,可以合并拟定或变更主要计划和细部计划。计划草案应在公开展览15天并进行说明会后直接提交内政部审议,由内政部召集相关都市计划委员会联席审议后核定,不受都市计划法第15条、第18条至第20条、第23条和第28条的限制。如果审议涉及区域计划委员会的职责,内政部可以召集联席审议。 这意味着在灾害重建过程中,可以采用简化行政程序来拟定或变更都市计划。根据规定,拟定或变更都市计划的草案应该进行公开展览和说明会,并提交内政部审议。内政部将召集相关的都市计划委员会进行联席审议,并核定拟定或变更内容。此时,不受都市计划法中关于计划审批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审议涉及区域计划委员会的职责,内政部可以召集相关人员进行联席审议。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重建过程中更加方便和高效地进行都市计划的拟定和变更。 参考资料: - 因灾害重建需要,拟定或变更都市计划行政程序办法(内政部命令,2009年修正) 请注意,上述回答是根据给出的法规条款进行的推断,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查阅具体的法规和相关资料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 都市計畫名詞
- 核定名詞
- 第十五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15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18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19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0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3 條條文
- 都市計畫法 第 2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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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