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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總開關安培額定不得小於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計算所得之負載及下列規定之額定值: 一、僅供電給一個分路者,其用戶總開關安培額定不得小於二十安培。 二、僅供電給單相二線式分路二路者,其用戶總開關安培額定不得小於三十安培。 三、進屋線為單相三線式,計算所得之負載大於十千瓦特,或分路在六路以上者,其用戶總開關安培額定不得小於五十安培。 四、前三款規定以外情形,用戶總開關安培額定不得小於三十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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